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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商标注册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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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商标注册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作者:烟台广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0-12-10 08:36:58

商标注册除了需要按常规的流程走之外,还要考虑很多复杂的问题。比如烟台商标注册需要提供什么材料?去哪里办理?注册商标多久后能拿到受理通知书?未通过审查怎么办?等等。但是如果了解商标注册过程中的原则,您就会提高办事效率了。商标注册原则:

(1)自愿注册与强制注册相结合原则所谓自愿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根据自己的需要和意愿,自行决定是否申请商标注册。通过申请并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注册人对该注册商标享有专用权,受法律的保护;未经注册的商标也能使用,但使用人不享有商标专用权,不得与他人的商标相冲突。所谓强制注册原则,是指国家对生产经营者在某些商品或服务上所使用的全部商标,规定必须经依法注册才能使用的强制性规定。《商标法》第六条规定:“国家规定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必须申请商标注册,未经核准注册的,不得在市场销售”。目前,我国规定强制性注册的商标只有:对人用药品(西药、针剂和中成药)和烟草制品(卷烟、雪茄烟和有包装的烟丝)。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88年1月4日《关于公布必须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通知》。

(2)注册原则所谓注册原则,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商标必须通过核准注册,才能取得对该商标专用权的确认。我国《商标法》第三条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所有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的保护。”

(3)国家统一注册原则是指我国的商标注册工作必须由国家商标主管部门统一审核批准注册。《商标法》第二条予以了明确的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

(4)申请在先原则(又称注册在先原则)所谓申请在先原则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时,注册申请在先的商标和申请人获得商标专用权,在后的商标注册申请予以驳回。我国《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的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5)使用在先原则指在无法确认申请(注册)在先的情况下采用最先使用者取得商标注册的原则。《商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这里的所谓的使用在先原则,在遇到与商标权类似的其他知识产权的权利(如:专利权、著作权)相冲突时,往往起到重要的决定作用,见:《关于处理商标专用权与外观设计专利权权利冲突问题的意见》简而言之,商标注册要结合资源原则与强制注册相结合的原则,再次强调一下,未经注册的商标您同样也能使用,但您目前来说还不享有商标专用权,因此不得与他人的商标相冲突。

同时,您还得留心使用在先原则,如果有人使用和您同样的商标,相同的或近似的商标,哪怕在同一天申请的,在遇到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问题时,这些原则就派上用场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二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而持有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租赁或经营管理,无实物形态,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请按上述规定进行税务处理。我国企业众多,但由于市场经济起步较晚,大多数企业还没有意识到水果商标注册的重要性。即使一些企业已经实施了登记工作,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措施仍然很低。

我们会看到一个现象:水果商标注册成功后,特别是大品牌和大成就之后,会出现一些其他类似的商标,影响企业的发展。基于这种情况,发展联合商标是权威人士给企业的建议。据该负责人介绍,可以理解,所谓联合商标,是指同一商标的所有人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某一商标和若干类似商标。

其中,注册使用的个商标为主要商标,其余为类似商标,即水果商标注册中的联合商标。共同商标的存在也有其原因和必要性。一般来说,商标局在审查水果商标注册申请时,会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驳回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注册类似商标的申请,所以理论上是这样的,主商标的注册本身可以对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的类似水果商标的注册起到规范作用。然而,在实践中,考虑到商标近似审查中的主观因素,在商标所有者眼中,一些可能与主要商标混淆的商标可能与商标局审查人眼中的主要商标不符,然后可以批准注册。

为此,对于商标权人来说,在他人试图抢先注册同类商标之前,先提交注册,防止他人不当注册,是保护自身权益的有效措施。为了减少商标的闲置,防止商标资源的浪费,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规定了水果商标不连续使用而注销注册的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成为核准使用的商品的通用名称或者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注销注册商标。”

联合商标的性质决定了其注册目的不是为了使用,而是为了保护主商标。

因此,根据我国现行商标法律法规,水果商标注册三年后,以保护主商标为目的注册的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有被撤销的风险。在实践中,商标所有人很难使用每一个防御性商标和共同注册商标。因为防御性商标与联合商标的区别在于注册的目的不是为了使用,而是为了保护主商标。因此,辩护商标和联合商标不可避免地与注册商标连续三年的不使用撤销制度相冲突。国家正式备案机构帮助您作为商标代理人,拥有多年的商标注册经验,15年的资深律师指导,以及专业的商标注册团队,保护企业的知识产权。你帮助商标局的知识产权专家。

商标注册公司说明继承人可以继承被继承人的商标专用权,但是该权利的转移需要通过合法途径进行。在我国,商标专用权(即商标权)成为公民个人可拥有的一项民事权利,也成为遗产继承的一项内容。

商标注册公司说明继承人可以继承被继承人的商标专用权,但是该权利的转移需要通过合法途径进行。继承商标专用权时需要依法办理申请注册商标转让手续。注册商标的转让就是注册商标所有人按照一定的条件,根据自己的意志,依法将其商标专用权转让给他人所有的过程。转让后,转让人失去商标所有权,受让人获得商标专用权,成为商标所有权人;而继承转让是商标所有人死亡或者其他原因,将商标专用权移转给其合法继承人。

所以继承转让是注册商标转让的一种形式。最后,商标注册公司提醒办理注册商标继承手续时,应当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填写并递交注册商标转移申请书。另外,应当向商标局提供有关继承的证明文件或者法律文书。

1、概念:商标权指的是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权利。它是由国家商标管理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赋予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一种法定权利。我国商标法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由此可见,在我国,商标所有人享有的商标权,是按照注册原则,即经过国家商标管理机关核准注册而取得的。对于注册商标,他人一旦实施了侵权行为,商标权人有权请求有关机关给予保护,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而对于未注册商标,只要不是禁止用作商标的标志,都允许使用,但使用者不享有商标权,得不到商标法的保护。

2、特征:商标权作为一种知识财产权,它是商标所有人的财富。商标权既具有知识产权的共有特征,又与其他知识产权在内容上有所不同,其法律特征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专有性。专有性指的是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有使用的权利。该权利一经取得就具有独占性,他人不得加以干涉,未经商标权人许可,他人不得擅自使用该注册商标。

(2)时间性。指商标权的有效期限。在其有效期内,商标权受到法律保护,超过有效期限,则商标权不再受法律保护。我国规定商标权的有效期限为10年,同时也规定商标权人在期限界满时可以请求续展。

(3)地域性。商标权具有严格的地域性。就是说商标权只能在授予该项权利的国家领域内受到法律保护,在其它国家不发生法律效力。如果需要得到其它国家的法律保护,则必须按照他国的法律规定另行申请商标注册。

(4)商标权只包括财产权,不包括人身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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