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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和版权同时受法律保护吗?

作者:烟台广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6-10 08:09:29

在商标行政执法以及司法保护中,判定两件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是经常遇到的情形。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未经烟台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并未对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判定标准作出规定。在行政执法实践中,通常可以参照以下司法解释或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9号)第八条之规定,“相同商标”或者“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3号)第六条之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认定为“相同商标”或者“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1)改变注册商标的字体、字母大小写或者文字横竖排列,与注册商标之间仅有细微差别的;(2)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字母、数字等之间的间距,不影响体现注册商标显著特征的;(3)改变注册商标颜色的;(4)其他与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九条第二款,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他人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2〕32号)第十条提出,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1)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2)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3)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0〕12号)第十六条则规定:

认定商标是否近似,既要考虑商标标志构成要素及其整体的近似程度,也要考虑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的关联程度等因素,以是否容易导致混淆作为判断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9〕23号)第6条曾提出:认定商品类似和商标近似要考虑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的显著程度和市场知名度,对于显著性越强和市场知名度越高的注册商标,给予其范围越宽和强度越大的保护,以激励市场竞争的优胜者,净化市场环境,遏制不正当搭车、模仿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审判职能作用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和促进经济自主协调发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11〕18号)第19条进一步提出:妥善处理商标近似与商标构成要素近似的关系,准确把握认定商标近似的法律尺度。认定是否构成近似商标,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通常情况下,相关商标的构成要素整体上构成近似的,可以认定为近似商标;相关商标构成要素整体上不近似,但主张权利的商标的知名度远高于被诉侵权商标的,可以比较主要部分以决定其近似与否。要妥善处理、最大限度划清商业标识之间的边界与特殊情况下允许构成要素近似商标之间适当共存的关系。相关商标均具有较高知名度,或者相关商标的共存是特殊条件下形成时,认定商标近似还应根据两者的实际使用状况、使用历史、相关公众的认知状态、使用者的主观状态等因素综合判定,注意尊重已经客观形成的市场格局,防止简单地把商标构成要素近似等同于商标近似,实现经营者之间的包容性发展。

商标是能区隔同类产品或服务,保护自身品牌的一个标记。通常一个企业会有不同系列的产品,不同的产品会打上不同产品线的商标。比如,我们熟知的----哇哈哈,它就有多个产品线,如:营养快线、纯净水、八宝粥等等。其实商标只是区分产品来源的标记,但商标只是包装上的一小部分。同时,在进行烟台商标注册时,只是申请保护商标小标识,而不能申请保护整个外观包装。此外,产品的商标在申请下来后一般是恒定的,但外观包装却是可根据时代大众审美而改变比如上面这两个鸡尾酒的包装,你有被套路过吗?

两者的商标明显不同,商标也是合法的。但两者的包装却如此神似,难免会误导消费者。由此可知,商标不同,若外观包装没申请保护的话,非常大可能会收到侵权的困扰,所以产品的外观包装,必需申请外观专利,以给产品更多的保护。外观侵权案件最出名的就是加多宝和王老吉的“红罐”之争。两者一直争的就是外观专利权。这场持续多年的争夺站最终以王老吉胜诉而结束,但也让不少企业者重视知识产权的开发和保护。如果企业的新产品有及时申请外观专利,那就意味着该外观专利享有独占权。

试想一下,假如你把产品做起来了,在市场上大火,但发现市场上竟然出现一款外观相似的同类产品,不仅误导消费者,影响自身的口碑,而且自己连告其侵权的权利也没有.....所以,在自身产品设计出来准备销售或者展览前,就应该未雨绸缪,申请外观专利,保护自身权益。

1、有用新型专利请求需求:

我国专利法规则,有用新型是指对商品的形状、结构或许其联系所提出的适于有用的新的技术计划。即有用新型仅维护商品,为商品的形状、结构或其组合,包含复合层。

2、有用新型请求代理程序:与发明专利请求代理程序一样。

3、有用新型批阅程序:

有用新型专利请求后,我国专利局会宣布受理告诉书,其上记载有请求日、请求号、请求人称号、有用新型称号及所收到的请求文件项目和数量,若交纳了规则的请求费,我国专利局进入开始检查程序,开始检查主要是对于请求文件的形式检查,检查员以为不合格的,会需求补正,若为不颁发专利权的景象,会驳回,驳回会出具驳回决议告诉书,并说明理由。若检查员以为符合专利法需求,会直接宣布授权告诉书,通常有用新型请求检查期限大概6-8个月摆布(注:专利局没有法定的授权期限,其是依据当前现有的专利授权景象进行的预算)即从请求日起到检查员宣布授权告诉的期限。

请求人收到授权告诉后,应在规则的期限内(二个月)交纳登记费、印花税和授权当年的年费。交纳上述费用后大概二个月的时间才干得到授权证书。

海外商标注册的流程是什么?在海外注册保护过程中,各国商标主管部门是否统一?接下来是你组织的常用方法。

一、所需材料:

1、申请表要求各国填写。除了美国规定申请表必须由申请人本人填写外,其他大多数国家都没有规定申请表可以由代理人填写。中国也接受这种申请。由于不同商品分类国家的规定是不同的,申请人往往无法确定如何填写申请表,所以他必须提前签署空白申请书,请委托代理人填写申请表。

2、授权委托书是商标申请人委托、授权代理人申请商标注册的重要文件。大多数国家要求在申请注册时附上授权书。

3、一些国家,如《马德里协定》的一些国家和中东的阿拉伯国家,在申请商标注册时要求提交本国的商标注册证书。

4、还需要附上少量其他文件,如瑞士对营业地址证明的要求;南也门对商标所有权声明的要求等。

二、国际商标注册一般有四种方式:

1)、申请-复审-公告-核准和认证。这种模式与国内的过程相同,也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采用的模式。

2)、为了缩短注册时间,一些国家在商标审查后认为不存在违反商标法律法规的行为,直接核准注册,并在公告后处理异议。

3)、申请公告审批发证。为了节省审查资源,一些国家在商标正式审查通过后直接公布申请。如无异议,将进行实质性审查,决定是否给予批准和保护。

4)、申请——少数国家,通常是小国,没有专门的商标法,所以直接采用公告制度。申请后,在官方指定的地方报纸上公布,宣布拥有商标权,作为确权和保护商标权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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