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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很多公司都很重视商标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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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什么很多公司都很重视商标注册?

作者:烟台广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6-22 08:41:02

首先,让我们来了解一下《商标法》《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烟台商标注册人在使用注册商标的过程中,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商标名义多次变更带来的影响举个例子:如果公司的商标进行了名义变更,但没有及时在商标局进行备案,后被商标局查到了,那么将会被责令限期改正,不然商标就会被注销,这样企业前期做的宣传以及后期的法律保护都会受到影响。所以,吸取教训,在商标名义变更后,要及时的到商标局备案,以防不备。

再举个例子:如果公司的商标是从其他地方转让过来的,并且自行更改了商标名义,那么,商标局留存的商标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与现在自行更改的材料不一致,商标局是不会承认其商标的。商标注册小编提醒你商标名义在多次变更的情况下,一定要及时去商标局进行备案,避免发生不必要的损失。

商标注册小编提示:

1、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应当向商标局提交变更申请书;

2、因继承、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等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应当办理移转手续;

3、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还应该提交有关登记机关出具的变更证明文件;

4、商标局核准后,发给商标注册人相应证明,并予以公告;

5、不予核准的,应该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开公司需要知道哪些事项?注册公司必须向登记主管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对于第一次创业的人来说,与各登记注册部门打交道是件非常头疼的事情。那么,注册公司有哪些手续呢?注册不同类型的公司,其注册手续上会有所不同,注册公司为您详细介绍一下:

1、了解公司注册登记相关信息在注册公司之前,需做好相关的准备工作,了解公司注册的相关信息。包括公司注册所需材料、注册地的税收优惠政策等。可以主动向创业成功的朋友、登记主管部门或注册代理公司咨询公司注册信息。

2、公司查名及名称核准注册公司手续的第一步便是工商查名,即上报多个公司名字给工商局查询,查询通过后取得名称核准证书,这样,公司名字就定下来了。

3、准备工商注册登记材料包括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等,确定公司的法人代表、公司董事与监事成员。

4、开设帐户与股东出资以公司的名义开设公司临时帐户,股东分别将注册资本存入公司临时帐户。

5、会计师事务所验资由专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对股东出资进行验资,并取得验资报告。

6、办理营业执照将公司验资报告及工商注册材料送请工商局审批,审批通过后,颁发公司营业执照。

7、刻章刻公司公章、法人章与财务专用章。

8、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组织机构代码申请表格,当地的质量技术监督局审批通过后,颁发组织机构代码证及IC卡。

9、办理税务登记证向税务局提交税务登记表格、房屋租赁证明及财务人员信息,税务局审核通过后,颁发税务登记证。

我们今天就告诉大家烟台商标注册的途径有哪些呢。

注册商标途径一、商标注册公司可以去,到国家商标局进行商标注册,需要提供各类资料,资质,以及费用即可。

注册商标途径二、商标注册公司可以委托专业的代理机构进行注册商标的。

以上两种注册商标的途径,哪种注册商标的途径好呢,我司现在就为大家分析下,两种注册商标途径哪种好。商标注册是非常重要的工作,每个公司或申请人在注册申请的时候,需要抢分多秒的,注册商标,最怕的就是耽搁。如果,别人注册成功了,那么你就不能在注册了,因此,选商标注册代理机构可以争取更多的时间来注册商标,避免被其他人注册。

商标注册专业性非常强,平常人没接触过,所以如果自己注册,肯定是有麻烦的,但是,如果委托专业的代理机构去注册那边,那么你的商标注册将会是非常顺利的。另外商标注册公司常年进行商标注册,各行各业都接触过,而且,在设计商标方面有自己独特的见解,设计水平高,而且,得到了大家的认可,因此,选择商标注册代理公司是非常明智的选择。

防御商标是指较为知名的商标所有人在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或类似商品(服务)以外的其他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若干相同商标,为防止他人在这些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使用相同的商标。原商标为主商标,其余为防御商标。

根据我国《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订版)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很显然,商标专用权的范围是受到严格限制的,它不涉及非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从本质上讲,商标侵权行为一般仅限于有竞争关系的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和服务,在无竞争关系的非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一般不构成侵权。

因此,在现实的市场活动中,常常有人有意或无意的利用了这一点,他们不想自己付出辛勤努力,而是随意复制或模仿他人具有独创性的商标,尤其是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使用或注册在与该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之外的其他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企图借用知名商标品牌多年苦心经营而形成的影响力搭便车,以欺骗公众,获取不正当竞争的利益。这种克隆商标的现象是当今市场活动中较普遍存在的,它极有可能引起消费者对商品出处或企业的混淆,严重影响商标权所有人的商标信誉或企业信誉。

对于这一类商标被不正当克隆的现象,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如《商标法》(2001年10月27日第二次修订版)第十三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一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二)、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关于禁止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装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若干规定》(1995年7月6日)和《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1996年8月14日)以及《关于商标行政执法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等,对此已有相应法律上的规定和特殊保护措施,但是它仅限于被公众所熟知的知名度较高、显著性较强的商标,而且其知名度和显著性程度的具体定性除了已被国家或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的驰名商标外,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针对个案的实际情况,综合因素判定。而对于知名度尚不高或尚无法确定的商标来说,则无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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