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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口企业商标变更代理机构的可靠性
作者:烟台广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9-10 08:33:25
关于商标权是否涉嫌侵犯姓名权的案件,人们往往首先可以想到在全国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乔丹商标侵权案。关于商标权是否涉嫌侵犯姓名权的案件,人们往往首先可以想到在全国具有较大影响力的乔丹商标侵权案。烟台商标注册公司提醒:我们从该案中可以抽象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姓名权与商标权权利保护边界的认定标准,具体如下:
1、涉案姓名与商标容易导致公众误认。
2、涉案姓名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且形成于商标注册之前。
3、商标权人对争议商标的注册具有明显的主观恶意;关于主观恶意的举证问题,权利人可以从商标权人在注册商标申请的商品使用范围、注册完成后实施的与姓名权人之间客观上形成某种联系的广告等。
4、争议商标已与涉案姓名建立了一一对应的联系。
最后,商标注册公司认为在认定对应关系方面,法院会通过考虑公众的认知习惯、涉案姓名的传播方式等因素综合认定。
简要说明主要是为了对图片或者照片所不能准确表达的内容进行补充说明,简要说明必须包含产品名称、产品用途、设计要点以及指定一幅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者照片。产品用途主要用来确定产品的分类号,特别是具有多种用途的产品。
由于外观设计分类是依靠申请人提交的图片或者照片,因此,分类员有时依靠图片或者照片无法给出正确的产品分类,为此,需要申请人在简要说明中写明产品的用途。例如对于桌椅等日常用品,有时仅仅依靠图片或者照片,分类员可能无法确定是小摆设,还是家具。设计要点是指与现有设计相区别的产品的形状、图案及其结合,或者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或者部位。
例如,如果产品的形状是一种新的设计,则可以写为设计要点在于产品的形状;又如,一种纺织品的图案是新的,则可以写为设计要点在于主视图上的图案;如果产品的某个部位的设计是新的,则可以写为设计要点在于该部位(的形状或者图案等等)。总之,设计要点主要体现产品外观设计的创新之处。应当注意的是,产品的外观设计必须通过图片或者照片来体现,设计要点不能对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本身的形状、图案或者色彩等进行描述。指定一幅最能表明设计要点的图片或者照片仅仅为用于专利公报的出版,与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没有任何关系。
此外,如果有请求保护色彩或者省略视图的情况,也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声明。如果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涉及同一产品的两项以上相似外观设计(最多不超过10项),申请人必须在简要说明中指定其中一项作为基本设计,以便判断所合案申请的外观设计是否属于与基本设计相似的外观设计。如果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省略了视图,申请人通常应当写明省略视图的具体原因,例如因对称或者相同而省略;如果大型设备缺少仰视图,可以写为省略仰视图。对于花布、壁纸等平面产品,如果存在单元图案两方连续或者四方连续等无限定边界的情形时,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
如果产品是细长物品的,如果图片或者照片不能完整清楚地显示产品,可以采用省略画法,但应当在简要说明中写明。如果产品的外观设计由透明材料或者具有特殊视觉效果的新材料制成,申请人可以在简要说明中写明,例如用高度抛光材料制成的产品。如果外观设计产品属于成套产品,如果图片或者照片不能清楚地显示各套件,则可以在简要说明中写明各套件所对应的产品名称。简要说明不得使用商业性宣传用语,也不能用来说明产品的性能和内部结构。
依法注册商标,是企业取得该商标排他性权利的唯一途径。正式基于商标的这一特性,使得商标恶意抢注,成为这些年来屡禁不止的邪恶之风。依法注册商标,是企业取得该商标排他性权利的唯一途径。正式基于商标的这一特性,使得商标恶意抢注,成为这些年来屡禁不止的邪恶之风。这一切都给商标被恶意抢注的企业,带来了不可估量的损失。以下情形属于恶意注册商标:
(1)申请人利用与他人同行的关系。中小型企业最容易成为被抢注的对象。因为中小型企业在向市场推出自己的产品时,往往并不是先注册商标再推出产品,更多的是当自己的产品有一定影响后才注册商标。
(2)利用与他人曾经合作过的背景。作为合作者,他们是最清楚被抢注人的商标使用情况的,有的在合作期间,偷偷地把合作者的烟台商标注册为自己所有,有的则是在合作结束后,将合作者的商标抢先注册。
(3)同一区域内了解内情的其他人。利用其不同的条件和自有的优势,如管理者、法律顾问、记者、商标代理人等,在进行新闻采访或进行管理等工作过程中了解到经营者商标使用的情况,并能预见抢注该商标所带来的利益而抢先注册。
使用注册商标时可以作改变吗?有朋友问我,怎么理解下面这条规定中“细微差别”的意思?注册商标是普通的宋体字,实际使用时是艺术字体,算不算“细微差别”?
这条规定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六条,内容是这样的:“实际使用的商标标志与核准注册的商标标志有细微差别,但未改变其显著特征的,可以视为注册商标的使用。”我给不出这个问题的标准答案。一来,没有人给“细微”做一个标准定义,这个“细微差别”本身,在不同的情境下、站在不同角度、不同的人眼里的差别还真不是细微的。二来,在商标使用中,可能对注册商标做出了各种“细微”改变,变个字体,变个颜色,变个大小,变个组合方式等等,而且在确定是不是“细微”改变时,也常常需要结合商标使用商品、方式、背景等综合分析。
也就是说,需要适用个案审查原则,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仅仅给出“变个字体”这一个条件,我真的不敢判断算不算“细微差别”。如果非要给一个确保没有法律风险的答案,那么最稳妥的办法当然是规范地使用,即,注册商标长什么样,就在商品上,标签上、包装上、合同上等一切使用中,都印上什么样的商标,一点也不要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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