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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障商标注册申请通过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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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保障商标注册申请通过率?

作者:烟台广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3-06 08:15:58

烟台商标注册申请的大致流程为商标查询,提交资料,审核,公告等几个阶段。虽然商标注册申请时间较长,但是一旦我们通过注册,我们的合法权益就会得到保障。

申请商标注册对于每个经营者来说都是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尤其是在我们已经获得营业执照之后。需要指出的是营业执照申请和商标注册是完全不同的两个环节,这两项是不能够等价的。这就要求我们需要清楚申请商标注册的大致流程是什么。

我们在进行申请商标注册时,首先要清楚我们是一定要进行商标查询的。商标查询内容包括我们申请的商标是否有人已经提前申请过,又或者是否与他人之前申请过的商标相似以降低我们申请商标被驳回的可能性。但是需要注意的是,我们进行商标查询不一定能够确保我们的商标注册申请通过。这是因为一些商标注册申请因为递交的时间相近,所以无法查询是否相同,后申请的很可能就会被驳回。而在经过商标查询之后,我们就要准备提交资料和申请书。然后没有问题的话就能进入商标审查阶段。申请商标注册的初审阶段一般为六个月左右,通过就会进入实质审查。审查之后就是向公众进行公告。公告期一般为三个月,一旦没有人提出异议,我们就会得到商标注册证,至此申请商标注册流程结束。

总体看来,商标注册的大致过程较为复杂,且因为申请商标注册的整个流程时间较长,所以我们在进行申请之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以避免再次申请而耽误时间。另一方面来看,商标的难申请也从侧面说明了商标的重要性。

在“撤三”案件中,一种常见的情况是,实际使用的商标标识与复审的注册商标(以下简称“复审商标”)相比,并不完全一致,存在繁体到简体、黑白到彩色、普通字体到艺术字体等变换,甚至涉及组合商标的拆分,或文字、图形商标的组合等各种“变形使用”的情形。

实际中“变形使用”的标识能否被认定为复审商标的有效使用,关键在于判断两者之间“显著特征”是否发生改变。然而,“显著特征”是否发生改变的具体裁量标准,尚付阙如,这也就自然成为一个见仁见智的问题。“另外一枚注册商标”的权属可能存在两种情况:第一,复审商标所有人所拥有;第二,撤销申请人或案外人所拥有。

前一种情况下,复审商标和实际使用的商标样式同属于复审商标所有人,商标标识的构成要素虽有不同,但在来源识别的意义上都指向复审商标所有人,复审商标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并未被减损破坏。后一种情况下则不同,实际使用的商标样式踏入了他人商标的保护范围,在来源识别意义上指向了他人的商品或服务而不是复审商标所有人,此时复审商标指示商品或服务来源的功能已经受到减损破坏。

区分以上两种不同情况,并适用不同的裁判规则,不仅在法律逻辑上能够自洽,也能够更有效地抑制恶意注册,净化和维护正当的市场竞争秩序。情形一:实际使用的标识指向权利人另外一枚注册商标“撤三”案件中,在实际使用的标识指向商标权人另外一枚注册商标的情况下,从严掌握使用证据的裁量标准一度占据主流。在“Croco”、“BUCCELLATI”、“WEWE”、“MONTAGU蒙塔果”几个“撤三”复审案件中,均认为实际使用的商标样式,与复审商标所有人另外一枚注册商标一致或更为接近,认定实际使用的商标是其他注册商标,从而判定复审商标没有实际使用,应予撤销。

但是,市高级人民法院在“JIM”一案中,对上述裁量标准进行了否定性评价,认为“因商标权人拥有其他注册商标而否定商标使用,缺乏依据”;而该院在“雷博”一案中,则更进一步指出“实际使用的标志虽与注册人另一注册商标基本一致,但并不影响复审商标发挥其识别功能”。

2018年在最高院审理的“LAFITE”撤三案件中,最高院首先对商标“识别商品来源”的功能进行了进一步阐述,认为“商标是用于标识商品与服务来源,以担保使用同一商标的商品和服务的质量具有同一性的标记”;针对复审商标“LAFITE”在实际使用中的几种形式“CHATEAULAFITEROTHSCHILD”、“CarruadesdeLafite”、“DOMAINESBARONSDEROTHSCHILD(LAFITE)”、,无论这些形式是否属于商标权人的另外一枚注册商标,最高院均认为这些实际使用形式与复审商标“LAFITE”相比,显著特征并未发生改变,特别是对中国境内的相关公众而言,“LAFITE”明显更易呼叫、记忆和识别,“LAFITE”的实际使用情况,并未影响消费者根据上述标识建立复审商标“LAFITE”与拉菲酒庄之间的特定来源指向关系。

高院“雷博”案、最高院“LAFITE”案,都不再纠结于实际使用的标识样式是否为商标权人的另外一枚注册商标,而是从商标质量表彰功能、来源识别功能的视角去判断实际使用的标识和商标权人之间的来源指向关系是否发生改变,在这个基础上再去判断复审商标的显著特征是否发生改变。从商标法的法律逻辑上讲,商标的显著识别特征在于区分不同经营者及其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不在于区分同一个经营者拥有的不同注册商标,如果同一个经营者注册有多个包含相同核心要素或者说显著识别要素的“系列”商标,只要显著识别要素不变,商标的产源指向就不会发生改变。

此两案的判决,也为企业申请注册“系列”商标免除了后顾之忧。情形二:实际使用的标识踏入他人商标权利范围“撤三”相对无效宣告来说成本低、效率高,是商标权人清除恶意注册商标的重要手段之一。但是,在该恶意注册商标确实投入了商业使用时,通过“撤三”解决恶意注册的成功率就会大大降低,因为“撤三”毕竟主要判断的是该注册商标是否进行了实际的商业使用,而不是此种商业使用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权利。

当然,在使用证据的宽严标准掌握上,则可以考虑他人在先权利的显著性、知名度,复审商标与在先权利的近似度、关联度,甚至主观恶意等因素。如“ONLY旺利及图”撤三案中,法院认定实际使用的标志“ONLY”与复审商标“ONLY旺利及图”差别较大,未认定复审商标有效使用;此案中存在一个可能影响法官心证却未被明确指出的事实,“ONLY”是他人在先的知名服装品牌,但判决书从未对这一事实明确表述。

再如“汇源及图”撤三案中,法院从使用证据的证据链不完整等角度否定了复审商标的有效使用,亦未理会这一事实:本案中水果罐头上实际使用的商标形式,与复审商标差别较大,而与果汁饮料上的驰名商标更为接近,此时“变形使用”的商标标识指示来源的功能已经受到减损破坏。

合伙经营已成常事,不少人都会约上几个志同道合的伙伴一起合伙开公司,而公司因为少税种低税率也成为不少进出口或需要国际形象的首选。在公司的创业初期成本把控成为一家公司能否存活下来的重要因数,有些创业者认为公司在经营范围中没有限制,那几个想开公司的人可以聚集在一起,共同注册一家公司再各自进行自己的业务,这样可以平分注册公司的费用。根据政府规定,在法律上是可以如此操作。但如果在注册公司时,在政府文件中存在过多股东人数,在日后信息修改中,会产生高额的修改成本,同时股东董事越多,就越容易在公司的管理层中产生意见的分歧,另外在多人合伙注册时,还容易产生以下的弊端,比如:

1、容易在公司名称上产生争议。公司注册的名称都会建议选择一个与自己行业相符合或有自己行业特征的名称,而公司在行业范围中并没有范围的限制,可以同时经营不同的业务,如果股东太多,就容易在公司名称上造成争议。

2、共同承担法律责任。对于公司而言,公司的经济责任由多人共同承担,在多人共同使用同一公司的情况下,如果公司中的一人出现经济纠纷,该公司名下的其他董事也需要承担经济责任。另外如果该公司存在离岸账户用以接收外币,一旦出现外币来源不明确,资金涉嫌犯罪等情况下,公司名下的其他董事也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3、做账报税费用高。公司的做账报税是根据公司账目的收支数目来进行收费的,如果收支往来的数目越多,费用也就越高。而多人共同经营一家公司就会很难弄清楚做账报税的费用。

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获悉:2016年我国商标申请量达369.1万件,已连续15年位居世界第一,国内商标申请量排前5位的省份分别为广东、北京、浙江、上海、江苏。此外,国内有效注册量排前5位的省份依次为广东、浙江、北京、江苏、上海。其中广东省有效烟台商标注册量首次突破200万件。

2016年,根据中央关于深化改革各项决策的部署,工商总局落实国务院“放管服”要求,作出开展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的部署,一系列改革措施落地生根。启动运行了15个商标注册申请受理窗口,方便申请人就近申请;设立了30个地方注册商标质权登记申请受理点,解决企业融资难题;首个京外商标审查协作中心广州中心挂牌运行,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成效初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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