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栖霞公司商标续展需准备哪些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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栖霞公司商标续展需准备哪些材料?

作者:烟台广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5-19 08:09:25

一、商标档案查询由商标局档案处负责办理。

二、公安、法院、检察院、国家安全、纪检监察、审计机关等部门查询商标档案的,查询人员应出示其有效证件,并提交有关公函。

三、律师事务所或商标代理机构受当事人委托查询当事人自己的商标档案的,查询人员应出示其有效证件,并提交当事人的委托书、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律师事务所或商标代理机构的介绍信。

四、律师事务所或商标代理机构代理诉讼活动,可以查询涉案商标的档案资料,查询人员应出示其有效证件,并提交法院的相关证明、当事人的委托书以及律师事务所或商标代理机构的介绍信。

五、烟台商标注册人查询自己的商标档案的,查询人员应出示其有效证件,注册人为单位的,应提交单位介绍信以及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六、律师事务所或商标代理机构以及商标注册人需要调取商标档案进行文书鉴定的,除上述手续外,鉴定人员还应提交鉴定机构的介绍信。

烟台商标注册多少钱?这是很多创业者非常关心的话题。根据商标注册申请服务模式不同,需要花费的商标注册钱数也不同,目前市面上关于商标注册申请服务五花八门,能够满足不同客户的需求,了解商标注册申请具体费用,小编在这里为您详细介绍。

就以商标注册为例,提供商标普通注册、商标自助注册和商标但保注册,每项商标注册申请服务都有着不一样的特色,所以商标申请费用也不相同。商标注册费用根据选择的商标申请方式方法或者申请服务而不同,国内提供两种商标注册申请方式:第一种是直接到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申请商标注册申请服务;第二种是委托专业商标注册代理公司进行商标注册申请服务的办理。

商标注册是确定商标专用权的基本准则,不同的注册原则的选择,是各国立法者在这一个问题中对法律的确定性和法律的公正性二者关系进行权衡的结果。商标注册是商标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和条件,只有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直接到商标局商标注册大厅办理商标注册申请服务需要缴纳商标局官费办理。

如果委托商标注册代理公司办理需要缴纳商标局官费之外的商标代理费用。故而商标注册申请费用等于商标局官费加上商标代理费用,最终的费用在千元到两千左右不等。商标注册是商标使用人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前提和条件,只有经核准注册的商标,才受法律保护。

根据选择的商标注册公司和商标申请服务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商标注册公司为您推荐4种商标注册申请服务模式商标普通注册:普通注册是1-3个工作日内提交申请网上申报,次日拿到申请号;商标自助注册:网上申请,顶凯商标注册对客户注册商标不提供任何建议,由申请人自行选择小项,顶凯商标注册公司只负责提交,详情可咨询客服人员。

商标担保注册:担保注册不成功退全款!众所周知,商标注册有风险,如果您选择我公司的担保注册,这种风险我们来承担,承诺客户拿不到商标注册证退还全部代理费,让您做到真正的零风险。商标精准注册:对客户准备注册的商标进行专业查询和评估,告知评估结果并给与注册建议,成功机率(指物体在单位时间内所做的功的多少)高达90%以上,商标注册有风险,本公司并不承诺100%下注册证。商标注册是确定商标专用权的基本准则,不同的注册原则的选择,是各国立法者在这一个问题中对法律的确定性和法律的公正性二者关系进行权衡的结果。

创业的人不少特别是现在国家支持创业,有很多创业朋友都开始搞去电子外贸,国内工厂生产产品出口国外,虽说成本很高风险较大,但的确利润很高。但这类企业开展业务必须先办理进出口权。关注注册公司平台公司注册网,了解更多进出口经营权的小知识,

一、首先什么是进出口权?注册公司小编告诉你进出口权全称是指自主经营进出口经营权。进出口权是指进出口企业开展进出口业务的资格,只有申请进出口权成功的企业,才可依法自主地从事进出口业务。

二、办理进出口经营权的操作流程:

1、办理进出口经营权在网上申请进出口经营权资格。

2、提交后按要求准备材料交到区外经委,转市外经委,转省外经委批准,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

3、到工商局作经营范围变更。

4、到税务局作经营范围变更。

5、到当地海关备案。

6、到外汇管理局办理进、出口核销登记并开立美元帐户。

7、到税局办理退税登记,领取退税证。

8、电子口岸登记。

9、到技术监督局审核盖章,再到工商局审核盖章,再到税务局审核盖章,再到海关领取操作系统、读卡器、IC卡等。

10、再拿IC卡到外经委、外汇管理局办理IC卡备案,到海关备案,到电信局买17999上网卡(17999上网卡是电子口岸专用的,有拨号和宽带两种)。

11、到进出口检验检疫局办理登记,申请产地证、普惠制产地证注册。

12、在网上申请核销单,再到外汇管理局买核销单。

13、到海关买报关单之后就可以开展业务。

三、需要准备的材料:

1、经营范围里面得有进出口业务;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和代码卡;

5、法人身份证原件;

6、公司公章;

7、公司刻、章登记卡;

8、公司章程;

9、公司座机、联系人手机、邮箱

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了8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况,除该条款规定的例外情形,凡属这8种情况涵盖范围内的标识,均系绝对禁止使用。在商标授权确权案件中,如果诉争商标构成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所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情形,那么,商标审查过程中,审查人员应秉持何种主观裁量进行判断?

在相关诉讼中,又该如何适用绝对理由的审理标准?两个裁定均被撤销2013年,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下称此案第三人)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称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公式”,指定使用在第7类“柴油机(陆地车辆用的除外);汽油机(陆地车辆用的除外)”等商品上。

2006年,某自然人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商标“公式”,指定使用在第7类“柴油机;汽油机”等商品上,2016年该商标转让至此案第三人名下。2016年,两名印度籍自然人分别针对上述两商标,以诉争商标文字同印度的国家名称相同为由,向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查,对两案诉争商标作出维持注册的结论,理由为:“诉争商标文字为印地语,同英语INDIA,为印度国名,但消费者对印地语知晓程度有限,因此不会将其识别为印度国名。”

上述两名印度籍自然人对两案裁定均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裁定。在这两起案件中,相关争议焦点是,两个诉争商标文字指向印度国名的“事实”,是否可以依据我国消费者的主观认知而改变。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该规定中的国家名称,包括中文和外文的国家名称的全称、简称等形式,并不以我国境内相关公众的通常认知为限。被诉裁定对此认定有误。原告诉求得到支持庭审中,原告主要从以下两方面对焦点问题进行了阐述。一是诉争商标文字仅指向印度国名,未形成明确的其他含义,且该文字的使用并未获得印度国家政府的同意,已构成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中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中规定的国家名称,无论以何种形式,均不应仅以我国消费者的认知为限。亦即,我国境内相关公众对印地语的认知水平如何,并不能改变诉争商标文字指向印度国名这一事实。在无证据表明诉争商标文字的使用已经获得印度共和国政府同意的情况下,应依据法律和事实对诉争商标宣告无效。

此外,在先司法判例:如(2017)京行终5508号行政判决中就认定“在适用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时应当从严掌握法律适用的标准”。其原因在于中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是出于政治上严肃性的考虑,意在避免此类禁用标志的使用和注册妨碍有关国家使用其象征主权的标记的权利,或有损其国家尊严,进而对相关国家的国名等给予充分的法律保护。二是诉争商标的申请注册及适用,悖离了诚实信用原则,严重影响到我国同行企业的有序日常经营。

由于质量及价格的比较优势,长期以来中国柴油机生产厂商应印度客户委托进行代生产柴油机后出口至印度,并在产品上标注“BHARAT”(印度)作为产源标识之用。但由于此案第三人蓄意将诉争商标在海关备案,导致相关柴油机生产厂商的出口货物被查扣。除非这些柴油机生产厂商被迫同意与此案第三人和解,否则将难逃处罚,从而导致巨大的财产及人力损失,严重影响到这些同行企业的日常经营。此外通过查询,原告还发现此案第三人通过或无差别复制,或进行简单字母添加、组合,或通过将字母变形的形式,注册了大量中国乃至印度的知名柴油机商标,并在相同类似商品上予以注册。

原告认为,这一行为是典型的商标囤积行为,已经严重地损害了公共秩序以及公共利益。判决具有参考意义在商标审查实践中,对于绝对理由的审查,针对的是商标本身固有的不可注册性,主要考察诉争商标是否具有作为烟台商标注册、使用的固有属性以及是否符合公共政策,是否损害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等。在商标授权确权案件中,对于违反包括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在内的绝对理由的标识,除法律条文规定的例外情况外,应严格遵照事实与法律规定,如果仅以消费者的认知为转移,显然与商标法明确的禁止性规定相违背。

正如(2018)京行终2710号行政判决中所述,“相对于损害特定民事主体利益的禁止商标注册的相对理由条款而言,绝对理由条款的个案衡量空间应当受到严格限制,对是否有害于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进行判断的裁量尺度不应变动不居”。

因此,两案判决结果一方面维护了公共利益与公共秩序;另一方面,两案进一步明确了针对绝对理由的审理标准,即公众认知不应影响关于诉争商标文字与禁用条款规定情形之间对应关系的判断,对司法实践亦有积极的指导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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