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芝罘区公司商标申请的详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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芝罘区公司商标申请的详细流程

作者:烟台广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06-01 08:27:45

烟台商标注册的常见问题之一:

注册商标是否能转到个人名下。在我们遇到的客户中有相当一部分客户咨询想把公司的注册商标转到个人名义下面,在此我们像大家解答一下注册商标是否可以转到个人名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

公司的商标转让到个人名下,我们所谓的个人用专业术语讲是:自然人。把企业的商标转让至自然人名下,首先,自然人必须有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且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能包含商标注册的范围。否则是不符合将注册商标转让到自然人名下的相关规定的。即使提交了相关的材料到商标局,商标局也会因不符合相关规定而不予受理的。

字体变形、文字简化、抽象图案是最常见的LOGO形态,但对记忆传播不能加分,所以不被列在道若极9种落地方法中。根据多年的品牌营销经验,笔者粗略码上道若极独家的9种商标设计方法:

1、几何元素(奥迪四环、奔驰三叉星、本菱等)。几何图形的组合适宜多种应用工艺,远距离识别率高。

2、色块元素(宝马蓝白螺旋桨、tommy红白蓝矩形、百事可乐红白蓝圆形等)。颜色不受中国商标法保护,但重复使用固定的色块,也可形成固定的烙印。

3、气质取象(卡帕背靠背、星巴克美人鱼、迪赛头像等)。在所谓新媒体营销时代,赋予品牌人格化,特征愈发重要。无意间捕捉到模特休息的卡帕等都是典型。星巴克略显复杂,因门店经营,更多依靠颜色识别。

4、心理造象(海尔兄弟、康师傅厨师、娃哈哈小朋友等)。营销是和消费者心理对决,暗示一直是最安全的营销手段之一。由于法律限制,通过商标暗示产品功能是一个简易的通路。

5、人文取象(播、麦当劳m、耐克、宾利B、欧米茄、GUESS等)。和几何元素一样应用广泛,更为简易的还有人文元素。通过文字、符号的组合和变易,识别性最强。

6、自然变易(迪士尼老鼠、阿玛尼鹰、花花公子兔等)。最直接,最广泛的认知是自然生物的形象。譬如植物、动物等等。自然形象中,追求应用价值则偏向剪影等手法。

7、自然取象(苹果、红牛、腾讯企鹅、法拉利跃马、施华洛世奇天鹅等)。直接的自然形象,追求艺术价值和品牌调性,直接采用某种生物形象。这类商标常见于各类世界级品牌,适用性最强广。

8、文化取象(雅戈尔(600177,股吧)龙子、玛莎拉蒂海神戟、联通中国结等)。带有明显的地域特征、文化特征,从民俗文化乃至深化中汲取形象,对于品牌调性的提升十分有利。

9、艺术历史(北京奥运印章、爱马仕马车、博柏利骑士等)强调重要的起源、背景、艺术内涵、历史信息,非大众消费品则可采取艺术历史形象,以凸显差异。

以上例举品牌logo,不需要贴图,大部分都用语言描述激发记忆画面。达到这个效果,logo就形成了烙印,就会加分。

以商标评审委员会为被告的行政诉讼中,商标申请人的诉讼主张只能就引证商标与所申请商标的异同提出主张而不能通过此行政诉讼主张自身拥有争议商标权的在先权利。商标申请过程中出现因有他人已经在先注册而被商标局驳回的情形时,商标申请人有权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复审,复审未通过的,可以通过行政诉讼予以维权。

烟台商标注册公司提醒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在以商标评审委员会为被告的行政诉讼中,商标申请人的诉讼主张只能就引证商标与所申请商标的异同提出主张而不能通过此行政诉讼主张自身拥有争议商标权的在先权利。

我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本条规定已经明确商标局驳回申请的法定理由只有“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所谓“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实际上指的是商标法明确规定的几种不予注册商标的情形,而对于“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指的是商标局在审核申请商标后向商标申请人作出驳回申请的同时所附带的引证商标。

商标注册公司提醒从行政诉讼法的角度而言,商标局审核商标申请文件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对该具体行政行为经商标复审委员会依法复审后具有可诉性,但是根据行政诉讼法的基本规则,行政相对人只能就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实施诉讼不能随意扩大与具体行政行为无关的内容。实际上商标在先权利,例如著作权、域名权、名称权等均属于民事权利的范畴,已经注册的商标侵犯了上述权利的,应当由权利人通过民事诉讼予以维权,该争议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司法实践中,也是按照此规则运作的。

我国司法解释对于类似商品的标准作出了明确的界定:⑴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商品。⑵类似服务,是指在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者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存在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的服务。⑶商品与服务类似,是指商品和服务之间存在特定联系,容易使相关公众混淆。如汽车与汽车修理厂。

从上述规定可知,在商品和服务的类似判定中,存在两条规则:一种是客观规则,这种规则仅适用于商品与商品之间或服务与服务之间的比较。即如果被比较的商品或服务在某些方面相同,则构成类似。另一条规则是以混淆为判别依据的主、客观相统一的规则。即在某些情况下,商品或服务之间不存在那些客观的比对条件,但相关公众一般认为其可能存在特定的联系,两者也构成类似。如当某汽车修理厂挂上大众的商标时,相关公众有理由认为该汽车厂的维修服务与大众公司存在特定的联系,因而认为在此处维修大众车比别处更有技术支持的优势。

这种比较规则不仅适用于商品与商品之间、服务与服务之间的比较,也适用于商品与服务之间的比较。烟台商标注册在适用客观规则时,仅需要对比较对象的各方面进行对比,相同则构成类似。至于商品或服务(以下均统称为商品)所使用的商标之驰名度则不予考虑。客观标准存在的目的在于树立一个统一的规则,这种规则不应当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否则法律便失去了存在的意义。如果必须结合商标的知名度来认定商品是否类似,则完全可能出现下列结果:同样的两个商品和一个普通商标联用时不类似,和一个著名商标联用时却可能被认为类似。这样离开商标谈论商品客观上是否类似实际已失去意义。

当然,即使是客观标准,其内容也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化的。而且对于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的具体内容也将因具体案件不同而有变化,应当与具体的商品相结合进行判断。如普通摩托车与经济轿车之间的比较,同摩托车与货车之间的比较会得出不同的结论。普通摩托车与经济轿车均是一种代步工具,他们的销售对象均是有代步需求的消费者;其生产部门和销售渠道也基本相同,因此构成类似商品。

但高档摩托车与普通轿车之间的比较又有所不同,如哈利摩托车的价格远高于经济适用型轿车,两者的消费定位完全不同,不构成类似商品。同为车辆的卡车的使用价值不在于代步,而在于运输,因此从客观标准上说卡车与摩托车并不必然构成类似商品;但顶级摩托车与在相同消费人群中流行的高档轿车的类似比较,就没有这么简单和直接了。这需要结合一些其他因素来综合考虑。混淆或联想规则。在这个规则之下,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并不特别重要,但我们也不能完全脱离这些因素考察商品的类似问题。

如当我们看见某台自行车上标有梦特娇商标时,我们很自然地会将它与用于衬衫上的梦特娇商标联系起来,能否认为衬衫与自行车构成类似商品?即使再马虎的消费者、用再不经意的注意力也不会认为衬衫厂生产自行车,显然二者风马牛马不相及。此时,相关公众产生的这种联系,是因梦特娇商标的驰名而引起的,这是驰名商标保护的范畴,不在本文讨论之列。

上例中所称的顶级摩托车与高档轿车的比较,除了要考虑产品本身的因素外,更重要的还要考察这个特定消费人群的消费习惯、在购买商品时所关注的因素(价格、服务、质量或仅仅只关心品牌)。一般而言,特定联系应当指一种现实的、实质的联系,而非联想中的联系。如汽车与汽修业务之间存在着产品与服务的联系;而普通摩托车与经济适用轿车之间存在着共同之处:均由发动机驱动,且发动机的品质决定了车辆的基本性能;但对梦特娇衬衫与自行车之间的联系,则仅仅基于前者的知名度而产生,并无实质上的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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