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咨询服务热线
17732605906

商标转移和转让有什么区别?

烟台广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王经理
电话:17732605906(微信同步)

新闻中心

您的位置:首页 > 新闻中心 > 商标转移和转让有什么区别?

商标转移和转让有什么区别?

作者:烟台广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3-12-09 08:28:02

不良资产分为三类:房地产、动产和无形资产。商标是一种无形资产。由于公司的经营状况,商标也会贬值。如果公司申请烟台商标注册后,闲置了该怎么办。

1、商标转让商标注销前,可以将其名下的商标转让给其他公司或者个体工商户,并会同受让人向商标局提出申请。然而,大多数人不愿意把自己的东西给别人。

2、商标转让公司在注销前未转让商标并确定归属的,企业可以通过转让方式转让商标。什么是转移?转移和转让有什么区别?注册商标转让的主要原因是商标权主体的消灭,商标权的继承。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商标权人是自然人,其继承人依照继承法的有关规定继承注册商标,需要转让;另一种是企业作为商标权人破产或者合并、兼并,其商标权由被并购企业继承。我们讨论的是第二个,商标注册人是一家公司。如果公司需要在注销后一年内办理转让,超过一年不办理,如果有人申请注销你的商标,商标很容易被注销。公司撤销时未转让商标或者未确定所有权的,原公司全体股东应当处理公司撤销、清算时遗漏的财产。商标转让,接受企业财产的清算组织或者部门可以申请商标转让。

3、商标拍卖一方面商标闲置,另一方面商标难以申请。面对这种情况,商标拍卖近年来逐渐走俏。2008年,河北省石家庄市的一家乳品公司三鹿因三聚氰胺事件破产。其品牌资产被拍卖,神秘买家以730万元的价格赢得。沉寂四年后,三鹿又以有机粗粮的形象出现。2016年12月,破产公司广东银百创新铝业有限公司35件注册商标公开拍卖,最终成交502万元,是评估价的10倍!因此,一旦企业破产,商标拍卖是一种很好的套现方式,但最终成交价格与品牌声誉和商标本身密切相关。

当然,拍卖也是一种转让。别忘了到商标局办理转让手续。

4、商标注销自愿放弃商标专用权的,可以申请注销注册商标。当然,即使你不主动注销注册商标,在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后,在法律规定的宽限期内仍不申请续展的,商标局也会予以注销。

商标变更,也就是说商标在营业执照上面的信息发生改变时,例如:名字,地址;那么商标也要跟着变更,若不及时变更,可能在发生侵权行为时,法院没能及时通知申请人,因此错失答辩最佳时间,最后受到商标局撤销商标使用的权利。那么小编今天就带大家来了解商标该如何进行变更吧!如何进行商标变更?首先,我们要准备变更申请的材料:

第一,申请人需要到注册大厅领取变更申请表格,领取表格之前,一定要明确自己的变更范围,如果变更地址就需要填写地址变更申请书,如果变更申请人,就需要填写申请人变更书,如果是删减商品或者是服务内容,就要填写删减商品/服务变更书;

第二,准备好身份证复印件,如果是企业法人的,就要准备好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但是要准备原件以便工作人员随时核查。也可以提交主体资格相关的证明文件;

第三,如果是委托权威合法的代理机构,就需要提交《代理委托书》;

第四,如果是申请变更注册人,需要提供登记机构所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五,如果申请文件涉及非中文的,还需要提供专业机构盖章确认的翻译文件。

之后,要了解变更申请的注意事项:

1、变更烟台商标注册人名义或地址的,商标注册人应将其全部注册商标一并变更。

2、变更申请提交后,商标局受理的商标局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申请人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申请人《受理通知书》。

3、如果变更申请需要补正的,商标局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申请人地址,以邮寄方式书面通知申请人限期补正。

4、变更申请核准后,商标局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地址,以邮寄方式发给申请人变更证明。

5、因其他原因不能核准变更申请的,商标局将按照申请书上填写的申请人地址,以邮寄方式书面通知申请人。

6、共有商标的变更申请核准后,变更证明仅发给代表人,如果其他共有人需要,应申请补发证明。

7、如果是申请人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变更申请的,商标局不会直接与申请人发生任何书件往来,所有书件都寄发给该商标代理机构。

8、申请书的类别应按照《商标注册证》核定的国际分类类别填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构成要件

1)该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和单位,即任何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情节达到犯罪标准的即构成本罪。

2)该罪侵犯的客体为他人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国家商标管理秩序;

3)该罪主观方面为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4)该罪的客观方面为行为人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假冒商标行为,且情节严重。

客体要件

是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的注册商标。所谓商标,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或者对其提供的服务项目上采用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声音、三维标志和颜色或者其组合构成的,能够将其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区别开来的,具有显著特征的可视性标志。中国对商标专用权的取得采用注册原则,即按申请注册的先后来确定商标权的归属,即谁先申请烟台商标注册,商标权就授予谁。由于采用注册原则,只有注册商标才受《商标法》保护,没有注册的商标不在保护之列。在中国,按照不同的标准可对注册商标进行不同的分类:根据商标使用的对象来看,中国商标可分为商品商标与服务商标两大类;按照商标的构成要素,中国的商标可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字母商标、数字商标、三维标志商标、声音、颜色组合商标和组合商标;按照中国商标注册申请书表格中通用的商标种类,可将商标划分为一般商标、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三类。根据刑法第213条的规定,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犯罪对象只包括商品商标,不包括服务商标。

客观要件

表现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具体来讲,本罪的客观方面包括以下几点: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所有人可以允许他人在其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未经许可,不得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的商标。这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内容之一。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包括以下具体情形:行为人从未获得过注册商标所有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即商标所有权人未在任何时间以任何方式许可行为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行为人虽然曾经获得过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许可,但在许可使用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限届满后,仍然继续使用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商标;行为人虽然曾经获得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许可,但由于被许可人不能保证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质量等原因导致许可合同提前解除,行为人在合同解除后仍然继续使用该注册商标;行为人虽然获得了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许可,但超越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范围使用;行为人虽然获得了注册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许可,但超越许可使用注册商标的地域范围使用。

在商业活动中使用

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可见根据这一规定,商标的使用还应包括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均能成为本罪主体。就自然人而言,只要行为人达到了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了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即可构成犯罪。就单位而言,单位实施了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实行双罚制,即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某一商标是他人的注册商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一般情况下,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罪的行为人都具有获利的目的,但依刑法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不是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要件,有些假冒商标的行为也可能是为了损害他人注册商标的信誉等。不论是出于什么动机或目的,均不影响本罪的构成。如果是出于过失,即确实不知道自己所使用的商标是他人已注册的商标,则不构成本罪,可以按一般的商标侵权行为处理。

行为判定

法律规定

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在商标法上,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行为均属于假冒商标行为。具体来说,假冒注册商标行为包括以下四种行为:

①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②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③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④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近似的商标。

但是刑法第213条仅仅将上述第①种行为规定为犯罪,对其他三类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不能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论处,而只能以商标违法行为处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对使用类似或近似他人注册商标的,同样会涉嫌刑事犯罪。

如何区分

因而区分“同一种商品”与“类似商品”、“相同商标”与“相近似商标”对于准确认定本罪的客观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关于同一商品的认定,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应按照商品的原料、形状、性能、用途等因素以及习惯来判断,同一种商品一般指名称相同的商品,或名称虽不相同但所指的商品是相同的商品。有些商品的原料、外观不相同,但从消费者情况考虑,在本质上有同一性,应视为同一种商品。如:收音机、录音机、电唱机,用途结构不同,但在组合音响这一概念上属于同一商品。又如:自行车用的车架、车条、车轮、车圈用途不同,但在自行车零部件这一概念上也应属于同一商品。因此,同一种商品的概念并不是指完全一样的相同商品。

中国从1963年至1988年一直使用自己制订的《商品分类(组别)表》,该分类表对所有商品按照类、组、种三个级次进行了详细分类。所谓同一种商品就是指同一种目下所列举的商品。但是从1988年11月开始使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尼斯协定》所规定的《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表把商品分为34类,服务项分为11类,共计45类,这不能作为判断同一种商品的标准,而只能作为参考,因为从消费的角度出发,同一类别中有非常明显的不相类似的商品,如第一类中的摄影用化学品和肥料。

所谓“相同的商标”商标的构成要素及组合相同的商标。至于“相同商标”与“相近似商标”应从文字、图形等构成要素及其组合的方式等角度进行具体认定。

所谓“使用”是指“在商品上的使用”。一般来讲,商标在商品上的使用应理解为在商品本身或商品的包装上的使用。因此,使用商标的商品应当不仅包括进入市场的商品,也包括为销售而储存、运输、展览的商品。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3条[1]的规定,商标的“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

处罚措施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假冒注册商标处罚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第8条、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或者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等行为。

第13条、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合法纳税是每个公民都应尽的一份义务,管理企业财务则是纳税人需要处理的工作,因此,纳税人这个名词在21世纪是越来越普及化了。很多人都觉得纳税申报的方式单单只有一种,其实主要方式应该有三种,今天公司注册平台小编就和大家简单说说。纳税申报主要有以下三种方式:

1、代理申报。生产、经营规模小又确无申报能力的纳税人可委托经批准的,具有税务代理资格的税务代理机构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手续。

2、邮寄申报。邮寄申报指的就是纳税人将纳税申报表及有关纳税资料以邮寄的方式送达税务机关。具体做法如下:纳税人自行或者委托税务代理人核算应纳税款,填写纳税申报表,对于自核自缴的纳税人还应填写缴款书并到银行缴纳税款,在法定的申报纳税期内,使用税务总局和邮电部联合制定的专用信封将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送邮政部门交寄,或者由投递员上门收寄,以交寄时间为申报时间;邮政部门将邮寄申报信件以同城邮政特快的方式送交税务机关;税务机关打印完税凭证,以挂号的形式寄回纳税人,自核自缴纳税的除外。

3、电子申报。电子申报见名知意,指的是纳税人将纳税申报表及其有关资料所列的信息通过计算机网络传送给税务机关。电子申报主要有三种方式:微机申报、专用报税机申报、电话申报。公司注册小编告诉你相信纳税人对三种申报方式有了一定的了解,其实不论纳税人选择哪种申报方式,就应按照每个税种的要求进行纳税,提交纳税报表和相关的资料。


 

版权所有:烟台广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网站地图  技术支持QQ/微信:176653416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