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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山区个人商标变更要经历哪些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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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山区个人商标变更要经历哪些流程?

作者:烟台广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4-01-14 08:24:16

11月27日,烟台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集中宣讲活动启动仪式在山东省济南市举办。这是继今年4月在成功举办集中宣讲活动后,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再次开展该项活动。商标局党委专职副书记程萌、山东省市场监管局副局长田治颖出席启动仪式并讲话。记者从会上获悉,为落实中央关于强化知识产权保护以及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的具体要求,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商标局大力推进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取得显著成效,商标审查周期大幅缩短,商标申请渠道全面拓展,商标申请手续持续简化,商标信息化水平迅速提升。

今年前10个月,我国商标申请量达601万件,同比增长36.4%。11月9日,商标注册平均审查周期已缩短至5个月28天,提前52天实现今年将商标注册平均审查周期缩短到6个月以内的目标,为申请人带来极大便利。11月27日,商标网上服务系统全面上线运行,申请人可以通过登陆系统直接办理包括马德里国际注册在内的24项商标业务,并接收包括商标电子注册证在内的全部112种商标文件电子送达。

目前已在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了154个商标受理窗口和73个商标质权登记受理点。为了向社会公众更好地宣传商标注册便利化改革取得的成效,让代理机构和申请人更好地知晓改革的具体举措,了解他们的需求和对改革的意见建议,商标局决定开展此次集中宣讲活动。授课老师在讲解撤销三年不使用制度及证据材料要求。

据了解,在此次活动中,由商标局、商评委相关处室专家骨干组成的宣讲团将先后走进山东省济南市、江苏省南京市、浙江省杭州市3座城市,主要围绕商标注册申请申报要求,商标变转续业务,商标实质审查程序及遏制恶意注册,马德里国际注册实务,商标异议程序与形审问题,商标异议审查,撤销三年不使用制度及证据材料要求,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和地理标志商标的申请要求和审查标准等主题,为参训者带来深入分析与解读,面对面开展交流与指导。来自商标代理机构、企业以及地方市场监管(知识产权)部门的相关人员约300人参加启动仪式并现场聆听宣讲。山东大学中心校区知新楼报告厅内座无虚席,听众反响热烈。媒体对此次活动进行了全程直播,24小时内观看数便达到近6万人次。宣讲课间休息时,学员们将授课老师团团围住,继续咨询相关问题。

由于我国商标法规定: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烟台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所以未注册商标始终处于一种无权利保障状态,随时可能因他人相同或近似商标的核准注册而被禁止使用。所以,企业经营者若想稳定地、有保障地使用某个商标最好将其注册。

撤三答辩通知书是直接寄给商标权利人的,所以时时关注你的烟台商标注册地址是否是你可以收到这样重要文件的,否则没有收到法律文书,也没有看到送达公告就会错过了法定答辩期,你的商标将消亡甚至变成别人的商标你还不自知!商标注册以后,你是否使用了,是否规范使用了,是否保留好使用证据了!这个是很多快速发展的企业所面临的共同问题,常常证据到用时方恨少!以下是小编整理好的。

发票发票是商家在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时开具的收款凭证。因此,它可以有效地证明注册商标的使用情况。商家应填写并定期保留写有注册商标全称的发票,为商标的使用保留证据。另外,相对于以手工方式开具的发票,机打发票更具有证明力。合同或协议虽然合同具有很强的证明能力,但是很多在签订的时候看似严谨的条款,却对于商标的内容没有提及或标识不太明显,影响了合同的证明效果。

特别是一些服务协议,根本就没有写明商标的事项,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因此,在签订合同或协议的时候,一定要明确标注商标的具体内容(如名称和注册号等),为商标的使用留下有效证据。广告宣传广告是企业对外宣传的重要方式,商标的标识大多都会出现在广告中,是一种很好的证据材料。然而,由于一定的局限性,电视、电台的广告不能提供具体的发布时间,难以作为直接证据。所以,可以在报纸、杂志以及各种博览会、交易会留下平面的文字或图片的宣传信息。

产品包装产品包装包括商品包装物、服务用品包装物或容器等。包装如果没有印制生产日期的话,很难作为具体时间内的商标使用证据,因此还需要其它佐证。产品检验报告由质量监督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等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一般都会有商标的信息和时间的标注,这也是一种很好的商标使用证据。商标印制证明材料商标印制的证明材料也是证明商标使用的证据之一。

然而,很多商家只能提供商标的实物,却无法提供印制的具体时间,因此不能作为有效的证据予以采信。可以选择信誉好、经营范围包括商标标识印制的印刷公司代为印制商标产品,印刷公司开具的正规发票或订立的合同都是商标使用的有力证据。现在因为商标注册时间长,不确定因素多,加之企业经营需要,慢慢出现了防御性商标、储备商标,品牌更换升级以后的历时遗留商标等等,这些都是会成为撤三的牺牲品。

所以也应及时补充注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由不可抗力、政府政策性限制、破产清算等原因导致的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属于有正当理由,不予撤销该商标。如因药品上市审批等原因导致某药品注册商标连续三年没有使用,则属于有正当理由,不会因为撤三条款而被撤销。

如果商标暂时停止使用是因为地震、国家政策等原因,是可以视为不使用的正当理由,商标会被免除撤销困扰,前提是你要保留好这些证据,否则就会有理说不清,因为你不知道撤三什么时候会来,你的商标什么时候会正常使用!

第一,没有统一的外商投资法。我国在改革开放之初,由于缺乏利用外资的经验,在外资公司注册立法的工作上是“摸着石头过河”,采取“成熟一个制定一个”的方式,我国的外商投资法律体系由各种专项立法及相关的单行法律、法规组成,重复和混乱的立法较多,不利于法律的权威性以及统一实施。

第二,由分开立法向合并立法过渡,先采取内外资分别立法的“双轨制”模式,即内资企业的投资关系由国内经济法调整,而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关系则由涉外经济法调整,从而形成了同一调整对象但仅因主体国籍的不同而由两套不同的法律、法规予以调整的格局,在条件成熟时再逐步合并立法。

第三,由按企业所有制性质给予鼓励政策,发展到按产业性质给予优惠政策,从按区域制定鼓励政策逐步过渡到全国统一的政策。

第四,融投资法与企业法于一体,以企业为本位。现有的外商投资法中的基本法律是《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及它们各自的实施条例或实施细则。从这三部法律的体例和内容上看,都同时寸含有投资法与企业法的双重内容,而且其中又以企业法为重。其中的大部分条款是规定企业的法律地位、设立程序、组织机构、经营范围、经营规则等内容,只有少部分条款涉及投资法内容,如投资领域、投资保护、投资奖励等。

但是,企业法和外资法的立法理念是完全不同的。企业法以企业利益为本位,所有规制旨在保证企业利益充分实现,以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外资法则以社会利益为本,一切规制都以社会利益为出发点。(外资公司注册)经过30年的改革开放,我国外资公司注册从追求数量逐步发展到讲究质量,外商投资法律体系日臻完善成熟。今后,我国外商投资法律的修改和制定应着眼于引导和规范不断提高利用外资的质量上,政府应该把对利用外资的管理从以行政性审批为主,向依法规范、引导、监督的管理模式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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